已售房屋维修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2001信息】 问:我单位去年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了职
工的住房。2000年9月,单位针对职工住房的现状,进行了一次统一维修,花费50000
元。这笔费用仍按原办法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指
出,此笔业务的帐务处理不正确,应予以更正。请问,此笔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主权已经发生了变化,住房已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企业
统一对住房进行的维修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86号《关于出售的职工
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的住房,不得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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