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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售房屋维修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2001信息】 问:我单位去年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了职 工的住房。2000年9月,单位针对职工住房的现状,进行了一次统一维修,花费50000 元。这笔费用仍按原办法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时指 出,此笔业务的帐务处理不正确,应予以更正。请问,此笔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出售职工住房,主权已经发生了变化,住房已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企业 统一对住房进行的维修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486号《关于出售的职工 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的住房,不得 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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