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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1信息】 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方之间的 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 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 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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