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营业收入是否应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1信息】 某单位于2000年6月正式开业,在5
月份试营业时,取得饮食业收入30万元,该单位财务人员认为:我们尚未正式开业,
工程也没有全部完工,这期间只是在试营业,管理也没有走入正规化,试营业的收入
又不多,就直接冲减了其在建工程——装修工程,未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请问:
该公司此种做法是否正确?
试营业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
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
该宾馆5月份的试营业收入30万元应记入营业收入科目计征营业税。经核实,试营
业收入系饭店的收入,适用5%的税率,应计征营业税300000×5%=
15000元,城建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
=450元。
据此,该单位应补缴税款16500元,并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及进行调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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