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
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对具体计算程序进行了明确:(一)调整所得额,即将
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
乘以3%,计算出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
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
赠的基数现举例说明企业在年终财务结算中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
某工业企业1999年度生产经营利润28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有以下几个问题:
(1)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为110万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125万元,并据此计提了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50万
元;(3)司法部门罚款5万元;(4)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0万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15%)。该企业一至三季度已预缴所得税90万元,企业年终财务结算如何正确计
算捐赠的扣除额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调整项目金额:多列支工资15万元及三项费用[15×(14%+2%+1.5%]2.
625万元;司法罚款5万元,应从营业外支出中剔除;向灾区捐赠的50万元先作剔除并
入企业利润再计算扣除额。
2、捐赠扣除额的计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基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
万元,按3%计算,捐赠扣除额为9.9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00+500000-99000+150000
+26250+50000=3427250(元),按所得税率3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1130992.50
元。同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所得税为:300000÷(1-15%)×(33%-15
%)=63529.41(元)。该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130992.50+63529.41=
1194521.91(元),减除已预缴所得税90万元,还应补缴29452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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