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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救 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 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对具体计算程序进行了明确:(一)调整所得额,即将 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 乘以3%,计算出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 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 赠的基数现举例说明企业在年终财务结算中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 某工业企业1999年度生产经营利润28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有以下几个问题: (1)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为110万元,企业实际发放工资125万元,并据此计提了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2)企业通过民政部门向灾区捐款50万 元;(3)司法部门罚款5万元;(4)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0万元(联营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15%)。该企业一至三季度已预缴所得税90万元,企业年终财务结算如何正确计 算捐赠的扣除额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调整项目金额:多列支工资15万元及三项费用[15×(14%+2%+1.5%]2. 625万元;司法罚款5万元,应从营业外支出中剔除;向灾区捐赠的50万元先作剔除并 入企业利润再计算扣除额。 2、捐赠扣除额的计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基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30 万元,按3%计算,捐赠扣除额为9.9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000+500000-99000+150000 +26250+50000=3427250(元),按所得税率3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为1130992.50 元。同时,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所得税为:300000÷(1-15%)×(33%-15 %)=63529.41(元)。该企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130992.50+63529.41= 1194521.91(元),减除已预缴所得税90万元,还应补缴294521.91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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