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一家工厂1999年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
办法发放工资,该厂1999年提取工资258942.60元,实际发放2376
40.25元,同时根据提取工资258942.60元计提了职工福利等。剩余2
1302.35元经厂办公会研究,主管部门同意计入企业的工资储备基金专户,税
前列支工资258942.60元。2000年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时指出,该厂的做
法是错误的,应按实际发放工资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剩
余的21302.35元工资储备基金如何处理?以后发放是否不能税前扣除?
答: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国税发[1998]86号文件《关于工效挂钩
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
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2000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也对
这一问题做了同样的规定。
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文件只规定超过实际工资发放额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
时,在以后年度发放准予税前扣除。如该部分未用于以后年度发放工资,而转入福利
费、招待费等其他用途,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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