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2/2001信息】 问:华能精煤神府分公司(甲方)征用某镇
政府(乙方)土地203.71亩。除付清征地费外,为弥补有关村、组的地面塌陷、河流
干枯、水位下降等损失,由甲方对乙方每年给予5万吨煤炭上站计划。该镇由企业办
组织人员从所属村办矿以成本价购煤供甲方煤炭上站销售,从中获取一定利润(利润
大小由煤炭市场调节),这部分利润归镇政府所属企业办收入,请问该利润是否征税?
如果征,该征什么税?
答:上面反映的业务发生在华能精煤神府分公司(甲方)、某镇政府(乙方)之间,
甲方对乙方每年给予5万吨煤炭上站计划作为甲方征用土地的附加条件。镇企业办(以
镇政府名义)以成本价从所属村矿购煤通过甲方将煤炭上站销售,取得收入和利润。
在上述业务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镇企业取得的煤炭销售利润应按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税
务登记。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