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规定,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
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
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
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
所得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