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
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
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
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增加
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
续有效。股权重组以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股票发生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
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作为企业清算所得。
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
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
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减免税优惠的处理。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4.亏损弥补的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
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5.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
份的损失,可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
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
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
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额,或收购该项股
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