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如何确定其最短的折旧期限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国家规定,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家具等为5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