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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 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 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 际发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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