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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和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的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 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 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 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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