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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邮电通信企业 缴纳所得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 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 (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 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 2.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 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 所得税。 3.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 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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