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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 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资产相关账户 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 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 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 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 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 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 过10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法一经批准确 定后,不得变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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