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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 形式。存续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新设分 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 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 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1.纳税人的处理。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 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2.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 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 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 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 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 享受税收优惠。 4.亏损弥补的处理。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 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由分立后的各 企业弥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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