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为了简化计算, 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 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 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 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 不再补税。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