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

录入时间:2001-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1信息】 1.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 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 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条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企 业在开办初期费用较大,经营困难而设置的。对于亏损企业,这项政策的实行,有利 于其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早日实现良性循环。企业亏损的弥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 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下年盈利不足弥补上年亏损;二是下年盈利可以弥补上年 亏损,且有结余;三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以后,第二年又出现亏损;四是企业发生年 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 对上述一、二种情况,属亏损弥补中的普遍问题,容易处理,即下年盈利不足弥补, 可以延续弥补到规定的期限,在规定年限内弥补有结余的,对结余额征收企业所得 税。对于三、四种情况,在弥补亏损中应注意一些问题。 (1)企业发生连续年度亏损,若该年度生产经营盈利,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 损额。如果企业盈利额大于以往年度的累计亏损额,且未超过规定的抵补年限,应一 次性将以前年度的亏损全部予以弥补。 (2)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不足弥补,且连续抵补期未达到规定 年限又发生新的亏损,当再盈利以后,应按照在相应的年限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进 行弥补的原则办理。即对第1个亏损年度而言,第2-6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这5 年的盈利可以弥补该年度的亏损,如果盈利额小于或等于亏损额的话可以不征所得税, 但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用于该年度的亏损,只能用于弥补第2年至第6年的亏损; 对第2个亏损年度来说第3-7年是它的法定弥补期,第3、4……个亏损年度依次 类推。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 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 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 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 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 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3.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1)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 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 续弥补。 (2)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 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 业的所得弥补。 ②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 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3)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 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4.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 调整后的数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 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 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账册、凭 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进行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5.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附送《企业税前弥补 亏损申报表》(表式由各地自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和纳税人 弥补亏损台账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6.建立弥补亏损台账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台账。台账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 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额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