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市地税企[1999]
592号《关于对会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按照定额定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收入。其中:会计、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
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
估收入、培训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账证、表册等
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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