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4-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30/2001信息】 根据北京市地税局市地税企[1999] 592号《关于对会计、律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 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均应按照定额定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 收入。其中:会计、审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 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收入、资产评 估收入、培训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库存账证、表册等 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