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分红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1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1989年与外
商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企业所得税率
享受减按24%的优惠政策,因合资企业其产品全部出口,企业所得税率在享受24%的
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12%,同时地方政府免征地方所得税3%10年。当我公司从合资企
业税后利润分得股本分红,是否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什么?
(本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率3%,合计为33%)。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
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即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
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
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缴所得税额: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
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29号)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
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
及红利不再补税。
综上,你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应补缴税款=分回的利润额÷(1-12%)×(3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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