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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1信息】 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等所得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去年11月18日,国务院以国发[2000]37号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 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的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公平税负,支持中西部 地区发展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了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正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 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没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 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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