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1信息】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
的企业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账户,而使
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的账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账簿、不编制会计报表;
能够独立计算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而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
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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