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1-03-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0/2001信息】 某某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某企业每月月末按当月的销售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即“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
费,贷:其他应付款”,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这样作账虽然不会发生业务招待费超支的问题,但容易影响计税所得额,即使当年超
支的业务招待费不列入当年费用,仍会影响下一年度的计税所得额。假如某企业19
99年和2000年的账面利润都是30万元,1999年计提业务招待费10万元,
实际发生15万元,余额5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并结转至2000年。而
2000年计提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1999年的5万元
被冲销,列入2000年的费用。这样做可以吗?如果不可以,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
两年的计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管理费用账
户列支,在申报所得税时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你所说的这家企业的做法,
违反了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次,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按税法规定,该
企业1999年业务招待费超支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是跨年度发现的,应
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2000年度计提业务招待费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计算所得税时应据
实扣除15万元。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5)×33%=11.55
万元,企业应将多提的业务招待费增加当期会计收益,作上述调账分录的相反分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