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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3-13

  【中华财税网山西03/13/2001信息】 2000年底,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地税稽查 分局对某服装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当年9月被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 金2684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计算所得税时未作调整,减少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此,税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7条第(四)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条例第7条第(四)项所称的各项 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 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列支在营业外支出 中的滞纳金予以纳税调整,补征企业所得税885.72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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