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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售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怎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1-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2001信息】 问:97年10月,某厂将一台1995年受赠的 原值为5000元的机器出售,售价为3000元,并以这个出售价格作为收入计入了当月应 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种计算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税[1997]77号通知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 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 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厂受赠机器出售价格低于受赠时的价格, 那么就应将受赠时的价格5000元而不是出售价格3000元。计因此,该厂的计算不正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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