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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助等可否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3-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9/2001信息】 问: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给予 职工的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助等可否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 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 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另外,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 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8号)也规定: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 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中央企业 经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核定, 地方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补 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中列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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