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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能提折旧吗

录入时间:2001-0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7/2001信息】 问:我公司2000年3月接受了外单位捐赠的 设备一台,按照规定的折旧年限和预计残值率提取了4800元折旧费。近日,我市地税 稽查局的同志来我单位检查时,要求对提取的折旧费补缴企业所得税。我对此有不同 看法。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消失的那部分价值。固 定资产损耗的这部分价值,应当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形成折旧费 用,计入各期成本。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中包括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创造的收 入,因此,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应当允许税前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请问, 我的理解对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24条规定,纳税人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因此,你公司按照财务制 度的要求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 进行纳税调整。 (a20010227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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