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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掌握的原则

录入时间:2001-0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3/2001信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难以对每项 经济行为涉及的费用支出,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都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 理,方便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纳税申报,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范围,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具体包括:真实性、合法 性、合理性、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和确定性等七个原则。 一、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费用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费用支出确实已经实际发生,并且能够 提供证明支出的适当凭据,这是费用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 扣除外,任何费用确属已经真实发生,才能申报税前扣除,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足 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 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自制凭证也是适 当凭据,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 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同时,“足够”与“适当”还需要依赖税务人员的职业判 断能力以及纳税人的诚信度高低,除非税法或主管税务机关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 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的,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2、合法性原则是指各个扣除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税法规定,企业的非法支出或不 符合税法有关税前扣除规定的支出,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贿赂等非 法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虽然按 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 和会计惯例。如果费用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 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 由于税前扣除的“必要正常”与否,费用分配合理与否,是事后对经营费用的可 取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分析判断,因此,税务机关必须有克制地运用这些规定,以保证 纳税人真正的经营活动的费用能够扣除。而纳税人应事先保留经营活动的有关凭证资 料,以作为某些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和确定性,是确认扣除费用时间的概括性规定和 扣除费用必须符合的前提条件。 1、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纳 税人凡在当期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允许在税 前扣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在当期税前扣除。 例如:购买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在发生当期税前直接 扣除,而应按税法规定分期计提折旧,则可允许税前扣除。 2、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例如:为购置、 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允许当期扣除。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 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3、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具体判断必须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分析,而不是根据费用支出的结果。例 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法律诉讼,虽然经理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 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个人的支出,尽 管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有益处,但仍不符合相关性原则要求的“与取得应税收入 有关”,不能税前扣除。 4、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出,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此项原则,以前虽然很少提及,但实际上是不可缺的。企业的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 支付或取得发票,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没有确定,一般情况下在 税收上也无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 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原则仅是确定费用扣除的概括性规定,在实际征收管 理、纳税申报、纳税检查中,对某项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国家有具体规定的,还 应适用具体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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