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录入时间:2001-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2/2001信息】 1993年下半年,我国实行了新的会计核算
制度,国家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专门制定了房地产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
规范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房
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也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国家又先后制定了一些补充规定
加以规范,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商品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因此,
在核算中难免出现一些实际问题,在此仅举几例说明。
一、关于发票开具时间的选择问题
实际工作中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一)预售阶段款项交齐后开具发票。有一部分客户由于种种原因,在款项交齐而
商品房尚未竣工时要求开具发票,开发企业为满足客户的要求,迫不得已开具发票。
(二)客户在交齐款项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具发票。
(三)在商品房成本核算出来后开具发票。
下面我们来分析以上三种情况。
首先来看前两种情况出现的问题,发票开具后,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别,需要
计算和结转成本。我们知道,商品房成本是由以下各项构成的: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
偿费。②前期工程费。③土建工程支出。④配套工程支出。⑤基础设施费。以上各项
缺一不可。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包括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补偿给原土地
使用权所有人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建造写字楼等项费用。由于开发企业的大部分资
金靠预售商品房来取得,一旦售房情况不好,开发商就会集中资金先建造商品房,届
时就会出现商品房竣工而补偿建造的房屋尚未建成的问题。而补偿建造的房屋也是由
以上5项成本构成的。商品房成本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出来,因此,商品房成本只能估计,
这样就会造成成本严重失真的问题。另外成本中的第5项基础设施费,它包括电力、
自来水、排污、煤气、供暖、通讯、道路、路灯、绿化等9项配套设施。由于受土建工
程的影响,配套工程一般安排在土建工程后期穿插进行。受开发商资金和办理有关配
套手续的影响,客户入住时,各项配套一般无法全部到位,一般保证水、电、暖气、
煤气到位,而水、电有时又是临时的,因此这时如果计算成本是很不真实的。其次我
们来看第三种情况,由于受资金和办理配套手续的影响,商品房各项配套设施全部到
位,有时是在房屋竣工客户入住后一、二年后才完成的,这种状况在实际开发中比
较普遍,此时计算出来的成本是真实的,但由于时间较长,推迟开具发票会遭到客
户的强烈反对。一是会影响客户办理产权手续,二是会影响客户结转固定资产。
以上三种情况,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做出相关规定。
二、关于贷款利息的列支问题
1999年财政部在财基字(1999)74专文件关天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若
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
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而
发生利息等借款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在实际核算中,由于对完工这个概念的理
解不同,因此,在核算上出现了很大差异。有的理解为土建验收合格,有的理解为客
户入住,还有的理解为整个配套设拖到位所需资金全部支付,由于这三个时间相距很
长,有时多达数年,造成成本差弄较大,因此必须做出统一规定。笔者认为应根据整
个预算成本对其核定一个比例,在客户入住时预先从成本中预提出来。
三、关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问题
由于房地产企业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等特点,因此房地产企业合作开
发某一项目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一般做法为:双方对等或不对等投资,在某一方开
立账户进行核算,税后进行分配。1993年下半年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后,对企业发生的
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方法为:国家允许企业根据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因此就产生了在核算的一方有时业务招待费列支不足,而投资的另一方发生的业务
招待费却只能税后列支的不合理现象。笔者认为遇到此种情况,应由合作双方在每
年年末根据经营收入签定一个协议,具体规定每一方应分担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基数,
双方据此进行所得税税前的列支和扣除,税务机关据此进行该项支出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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