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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二线搬迁企业的退税政策有哪些?

录入时间:2001-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1信息】 问:我厂是隶属航空工业总公司的国有大 型二级企业,自“八五”脱险搬迁至城郊以来,依省国防工办和省三线办有关政策, 享受增值税超基数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但近年这一政策的实施与落实难度加大,所需 时日拉长,我们需要详细了解三线搬迁企业退税政策。希望在百忙之中答复为盼。   答:为了扶持三线企业调整改造,充分发挥二线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1994 年实施新税制初期,国家便制定有针对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因家税务 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47号)。该文件的 主要精神,一是明确三线调整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 税款;二是在1995年底前,对名单列举的三线企业,以其1993年应纳的产品税、增值 税、营业税三税总额为基数(应纳税额为: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税额扣除国家政策规 定的减免税后的余额),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款退还给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不再退还; 三是说明具体退税手续的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 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 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四)、(五)款的规定办理。   在[94]财税字第047号文件时限到期后,考虑到三线企业仍存在困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12月11日下文,又将该政策的时限延长到1997年底,并对享受 该政策的企业名单进行了重新列举。其中陕西省三线调整企业(项目)25个,军队三线 企业战略转移单位1个。同时将退税计算的基数调整为“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 扣除先征后退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另外还增加了三条补充规定:一是调迁企业调 迁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不在同一县(市)的,如原址企业继续生产销售并发生纳税义务, 返还基数原则上留在原址企业,如原址企业不再生产销售或虽生产销售,但其年度 应缴纳的税额不足返还基数的,可由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确定将基数从原址企业创转 到新址企业。涉及调迁企业返还基数跨省划转的,由财政部经相关省专员办协商办理; 二是规定“三线脱险搬迁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 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办法”;三是要求“返还的税款必须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 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计入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税”。   截止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下发该政策继续延期的文件,按照惯例, 1997年底应是该政策的最后期限。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该政策自动失效,三线 企业不再享受多征税款退还的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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