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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三

录入时间:2001-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1信息】 一、工资薪金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具体包 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有关的其他 支出。需要说明的是,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计算在内。 二、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在工资薪金中列支: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的项目。 (二)在本企业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是, 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内: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 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者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其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 文件执行。另外,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 食服务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四)纳税人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l200101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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