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三
录入时间:2001-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1信息】 一、工资薪金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
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具体包
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有关的其他
支出。需要说明的是,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计算在内。
二、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在工资薪金中列支: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的项目。
(二)在本企业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是,
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内: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
人员;
2.已领取养老保险、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者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其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
文件执行。另外,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
食服务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四)纳税人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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