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及其他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五
录入时间:2001-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1信息】 一、坏账损失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
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一)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
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
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
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
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
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
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二)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收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以清偿的应收账
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偿等)
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三)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
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二、其他扣除项目
(一)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为全体雇员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
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
项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
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劳动
需要而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署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
出。
纳税人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后的余额,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
扣除。其中,差旅费的证明资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
等;会议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
凭证等。
(二)下列两项不得扣除:
1.纳税人为其投资人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
以及在基本保障之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2.纳税人出售给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根据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的项目,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
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批时,要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
明。(北京市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税前扣除项目需要经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
计师审核证明的,需报经市国税局批准。——编者注)
(三)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
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l2001010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