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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用和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六

录入时间:2001-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1信息】 一、广告费 广告费,是指纳税人向公众介绍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费用。 按照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0%的, 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 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必须严格区分广告费支出。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 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二)已支付实际费用,并取得相应的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如报刊、电视、广播招贴等)传播。 按照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 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0.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发生的与其业务直接相关的招待费用。 按照规定,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含)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 0.5%。 (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提 供足以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l200101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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