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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解码(1)——涉外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操作程序

录入时间:2001-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1信息】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 简称涉外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8月20日下发的国办发[1999]73号 文件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 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此后,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90号)。 下面就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介绍如下: 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 投资总额内的优惠政策: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涉外企业,1999年7月1日以后,在 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 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 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 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投资总额外的优惠政策:对涉外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 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 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等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 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涉外企业在1999年7月1日以后,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 的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其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 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从国外直接 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以及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额是购买设备发票上价税合计的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 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 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涉外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超过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 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 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延续抵免,但延 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涉外企业,在免税期间 可适当延长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 下几个问题: 1.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 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2.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 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 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3.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 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 4.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该年度的应纳税 所得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 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年限。 抵免所得税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 申请报告。 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5)企业合同复印件; (6)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7)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 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 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购 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低免企业所得 税明细表》。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将审核填报的项目和数额,上 报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地市税务机关的申请后,将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并将 批准文件抄送企业。(a200101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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