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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之四

录入时间:2001-0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9/2001信息】 一、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承担的、与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 (一)借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 1.长期和短期借款的利息; 2.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摊销; 3.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摊销; 4.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的差额; (二)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 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的当 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 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 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四)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 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租金支出 租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费用。 (一)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 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二)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 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纳税人(承租人)和出租人事先约定,在纳税人(出租人)付清最后 一笔租金后,其财产所有权即归纳税人(承租人)所有。实际上,类似于分期付款购买 固定资产。其实质,是转移一项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方式。 (三)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 3.租赁期内,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l200101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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