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我单位高息向职
工个人借款20万元。请问,对此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我们是否可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在
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
予扣除。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高息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对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才准予扣除,对超出
部分则不能扣除。(aa20001213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