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我单位高息向职 工个人借款20万元。请问,对此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我们是否可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在 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 予扣除。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你单位高息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时,对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才准予扣除,对超出 部分则不能扣除。(aa20001213002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