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发生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我厂最近产成品仓库被盗,丢失了一
批货物。请问,发生的损失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下简称《办法》)中第二条之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
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
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
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
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
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送有关部门、
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
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纳税人申
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损失,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纳税人如有弄虚作假、多
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税前扣除的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aa20001007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