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管理费超标准支出或当年有结余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近日,青县国税局在对县信用联合社检查
时,发现该社将购入的微机、发放的非工资性奖励等在税前进行了列支扣除,且管理
费当年有结余。对此,稽查人员进行了纳税调整,并计算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6]177号)第五条之规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
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应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
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灾出,不得列支扣除。
按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必须同时实行总额控制,在总额以内的,可以据实使用;
超过总额的,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的,应按规
定征收所得税,税后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
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比例或金额。(aa20000930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