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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国债手续费也要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日前,税务人员在对某国有商业银行今年 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行申报纳税调整减少额2820元。经 询问得知该款是代发行国库券取得的手续费。税务人员当即指出企业申报错误,代发 国债利息手续费不属免税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因此,凡取得代发国库券手续费的金融机构,都应将此项收入申报纳 税。(aa2000111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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