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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捐赠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2000年6月,衡水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组 对某企业集团所属的一独立核算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 支捐赠20000元,其所附凭证为盖有企业集团印章的收据,收据注明给某民政部门捐 款,企业已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此,检查组认为不能扣除,应补缴所得税,而企业却 认为既然是捐赠给民政部门,就可以扣除,因而产生分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 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 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通过非 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也就是说捐赠所取得的票据必须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 体或国家机关开出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税法规定的捐赠要点,即:一是通过非营利 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二是捐赠在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内。而该企业把 这笔资金交给了本企业集团,并没有取得合法的捐赠凭证。经过与企业财务人员共同 学习税法,企业认识到企业捐赠的途径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如数补缴了企业所得税。 (aa20001104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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