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内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规定
录入时间:2000-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0信息】 近年来,生产型出口企业发展较快,特别
是在远郊区县,这种势头更为明显。为了帮助生产型出口企业了解出口退税方面的政
策,我们特将有关内容整编如下,以供参考。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方法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三种退(免)税方法:
1.“免抵退”办法。凡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
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先征后退”办法。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办法。
3.对于小规模纳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二、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供的资料
1.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进行纳税申报、免抵退申报的时间及
应附送的资料:
(1)纳税申报时间。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且财务作销后,应于次月纳税申报
期内(10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申报办理自营(委托)出口货物暂
免抵税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单独列示出口货
物的销售额。
(2)免抵退税申报的时间。生产企业于季度终了10日内,将季度内3个月的出口及
内销货物纳税申报情况汇总并补齐出口资料,按要求汇总填报《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1~4联),连同附送的资料单证装订,一并报经区
县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同意报送”意见后,于季末15日内再报送出口
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
(3)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应附送的资料:①《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②《北京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③出
口协议副本;④出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相关的原始凭证(复印件);⑤《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⑥《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⑦属于委
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受托方国税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⑧属于进料
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⑨由各区县国税局流
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免抵退税意见的本季度分月填报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第一、二
联);⑩本季度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
件)。
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暂未收回《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口收
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及出口货物的运输费、保险费、佣金等原始凭证(复
印件)单证,应在季后3个月内补齐;如有特殊情况,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
适当延期提供。
2.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方法
1.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实行“免抵退”办法
的“免”,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销售环节的增
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
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
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
因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
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当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
销售额不足50%时,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计算公式:
当期不予抵如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
规定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
-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如或
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计算应退税额。当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销售额50%
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大于或等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退税率”时,则: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2)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小于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退税率”时,则: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进项税额结转的计算: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对实行“先征
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应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税,然后按照出口货
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按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征税时: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
项税额
(2)退税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四、生产企业应严格区别委托出口与外贸企业供货的问题
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包括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按照
上述有关规定,委托方可以享受“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而为外贸企
业供货,生产企业则不享受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应按以下规定开具《专用缴款书》
计征增值税。
1.开具《专用缴款书》的范围:
(1)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2)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
产品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3)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4)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货物(以进料加
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
2.征收率:
(1)对于上述“1”项中第(1)、(3)、(4)款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
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及第(2)款中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
用于出口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
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用于出口的货物,按6%的征收
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专用缴款书》。
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其销
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并开具《专用缴款书》入库。
(3)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
产品,按5%的退税率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入库。
3.税款的缴纳和申报。对于上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
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
专用缴款书》入库,并按期进行税款结算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税入库。对超缴的
增值税税款,应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留待抵减下期应缴的增值税。如一个
季度内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占该企业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对其
多缴而未抵减完的税款,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退还。此时的退税,为多缴
退税,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l20000904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