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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利润也要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9-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1/2000信息】 税务机关在对某冶炼厂进行税收检查时发 现,该企业自1997年5月开始筹建,1999年1月开始试生产。截至1999年11月,共计取 得试生产收入148万元,实现试生产利润9万元,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将试生产收入直 接冲减“在建工程”科目。检查人员对其实现的试生产利润按适用税率计征了企业所 得税。企业财务人员不理解,认为企业还未正式营业,且试生产收入已按财务制度规 定处理账务,该部分利润不应该再提取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收入总额中的生产经 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该企业的试生产收入和试生产利润为 从事主营业务所得。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 收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 所以,该企业试生产所实现的利润应该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a2000092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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