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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0信息】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除中国国际 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另行明 确缴纳所得税问题外,由中国民航总局在一定时期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的工业企业、飞机维修工程公司和设备修造厂,分别以独立经 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中国航空器材公司及其 所属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中国航空结算中心、中国航空工 程咨询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应以独立经 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 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 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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