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商标转让收入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0-08-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30/2000信息】 日前,辽宁省兴城市某税务机关在企业所 得税检查中发现,某食品厂1999年4月财务凭证中有一份转让商标合同,经税务 人员核实,企业将这笔转让收入计入应收账款,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人员对该企 业进行了补税罚款处理,企业人员强调该项收入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生产经营收 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实施细则第七条第 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因此,该企业转让商标取得的收入应 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没有申报缴税,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是必要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