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二)
录入时间:2000-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0信息】 (四)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
所得税5年。(财税字[94]001号)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部5年。(财税字[94]001号)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财税字[94]001号)
(五)促进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
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
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当年
安置待业人员总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职
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以上均见(财税字[94]001号)
(六)支持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高等单位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
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
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
优惠;
(1)将原有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
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小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教育部批准、备
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县级(含县级)
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
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
(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1995]8号、财税字[1995]93号)
(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
免征所得税。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
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
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
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各册)。(财税字
[94]001号)
(八)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
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财税字[94]001号)
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
免征所得税1年。审批权限与“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相同(财税字[
94]001号)
4、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
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
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7]33号)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
劳教企业,在200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44号)
6、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在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包括四川省的
东电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94]017号)
7、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
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
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
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75号)
8、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
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所得税。对卫星发射
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
营业税和所得税。
(财税字[1997]60号、财税字[1997]101号) (e200008160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