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0信息】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具体预缴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
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
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
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
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或1/12,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
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天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