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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怎样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0信息】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 以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纳税,合作中方应按照内资企业有关的税收法规计算、缴纳企 业所得税;合作外方应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外 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 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 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 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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