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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怎样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0信息】 (1) 所在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必须向主 管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领取《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如实、全面 填写此表,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填报项目不全,税务机关有权拒受。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表,同时附报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   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报告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报告期《损益表》;   报告期《资产负债表》;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类型企业办理减免税还须分别附报以下资料:   新办三产企业需报送:各类经营项目和收入以及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明细表。   科研单位需附报由省辖市以上科委出具的证明件。   社会福利企业需报送:   ①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举办企业的批复;   ②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   ③省民政厅签发的《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副本(申请减税的企业报送);   ④省辖市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 件(年检报告书中必须包括“四残”职工的残疾鉴定证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报送:   ①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②有地税局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③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及审批机关一览表。   校办企业需报送:   ①《校办企业证书》副本(暂限于中、小学校办企业);   ②与学校签署的有关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的章程、协议或合同文书;   ③经学校签章的工厂管理人员名单及职务。   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需报送:   ①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②经主管部门或税务部门证明的财产损失清单;   ③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要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   利用“三废”企业需报送:权威部门出具的利用三废的名称、数量,在产品中所 占的比例的证明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要责成经办人员认真审核,必要时要到 纳税人实际经营所在地调查核实,弄清有关情况,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规定后, 在《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对上报的减免资 料要严格审核把关,所签署的意见上要注明具体的减免金额或幅度。   (3) 新办三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省辖市权限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的 审批意见如果是“免征(或减半征收)某年所得税”,则必须同时加注“限×万元以 内”字样。   (4) 纳税人在减免税年度中间的税款,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季或分月预缴,待减免税的申请批复后,再办理退库。但是为 了简化手续、方便工作,凡按政策规定能够享受减免税,按期纳税又确有困难且无偷 税记录的企业,在报经市、县地税局批准后,可于报告期末或年终对其进行统一清算。   (5)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对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处罚。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由于年终申报不实,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规 定缴税,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 定》[国税发(1993)117号],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机关的规 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减免税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 税、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 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相关税款。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税、免税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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