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征所得税收入项目包括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录入时间:2000-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0信息】 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免征所得税收入项目包括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有:
(1)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
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
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
证明文件);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
他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
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单位领导签字的证
明)。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