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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0-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0信息】 问: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 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2)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3)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获取赔偿的部分; (6)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9)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ap2000050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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