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运营也要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0-07-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4/2000信息】 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
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两个通知分别从企业股权投资所得,以及企业合并业务中的所得两个
角度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定义了企业股权投
资所得、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的转让和置换;指明了企业股权投
资的范围,即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规范
了投资方企业和被投资方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帐务处理问题。如投资方企
业从被投资方企业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按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外,其余均
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而被投资方企业在帐务处理上则要求按实际
利润分配处理;此外,还明确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确认的时机,并提出了具体
的量化要求。如在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当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差的货币性资产
不高于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的25%时,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可以不计算和
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国税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已颁布并执行了数年,然而对企
业股权投资等业务中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一直没有专门的条例进行规范,对业务中涉
及的会计处理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要求。然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却越来越多的存在于
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1999
年原属ST之列的中讯科技(吉诺尔)实施重组,通过将公司与电冰箱生产相关的资产、
负债转让给原第一大股东,同时将公司剩余的部分资产与万德莱通讯设备公司的优资
产进行置换,使公司的主营业务由家用电器转向通讯信息产品。中讯科技在实施上述
整体资产置换时,对所得税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章可以遵循。因而通知的下发,无
疑适应了企业的需要,对进一步规范企业今后涉及整体资产置换中所得税的问题提供
了保障。
国税总局对企业股权投资涉及的所得税问题的要求,有助于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
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不但对规范和加强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行为将
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使实施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
于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为税务机关等相关的管理部门提供了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