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录入时间:2000-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0信息】 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是以税前会
计利润为基础,根据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人
员在汇算清缴后,除了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调整外,还须将税务人员检查出来的违反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所作的账务处理进行必要的调整。否则,会出现会计资料失真及所
得税先补后退或重复征税等问题。
一般情况下,由于企业会计处理违反制度规定而影响以前年度损益的,要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该科目借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
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贷方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
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现以某工业企业(非股份有限公司)
为例说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事项。
例:某工业企业1999年度损益表反映,全年税前会计利润200万元。企业已按应
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申报该年度应缴所得税66万元(未作任何调整)。该企业所得税
率为33%。该企业不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2000年2月5日,税务人员对该企业汇
算清缴时发现1999年度存在以下情况:
1.全年实际发放工资220万元,计税工资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实际计提职工福利费30万元,工会经费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4万元,职
工教育经费1999年期初余额2.5万元,1999年度实际使用2万元;
3.1999年6月份,企业购置管理用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价值5万元,直
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该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残值忽略不计),采用直线法
摊销;
4.直接向某学校捐赠支出1万元;
5.企业于10月份出售办公用房一幢,已于当月处理完毕,净收益20万元,至19
99年末尚未转损益;
6.企业全年多提短期借款利息10万元,挂“预提费用”账户;
7.与经济特区某企业联营,设在特区的联营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该企业
于1999年末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2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账户。
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额:
①应纳税所得额=200+20+(2+1+1)+5+1+20+10-2=258(万元);
注:购入设备未计入固定资产而少提的折旧,由于在申报时未作调整,视同企业
自行放弃,不能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②应纳所得税额=2580000×33%=851400(元);
③联营企业应补税款=20000÷(1-15%)×(33%-15%)=4235.29(元);
④全年应纳所得税额=851400+4235.29=855635.29(元)
进行账务调整:
1.应补缴所得税额=855635.29-660000=195635.29(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5635.29
月末或者年末时:
2.上年度实际发放工资220万元,虽然计税工资为200万元,但按会计制度规定,
工资可以按实际列支,所以不必进行账务调整;
3.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
工资总额的14%、2%、1.5%提取。职工福利费应补提0.8万元,工会经费多提0.
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多提0.7万元,应予调整;
4.对少计固定资产和折旧费用予以调整: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5.直接捐赠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不必调整;
6.出售房屋净收益(已处理完毕),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转入损益;
7.企业不得多提利息,应予冲销;
8.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在“投资收益”中列示,不予调整;
9.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这样,会在2000年度“本年利润”账户上反映156864.71元利润(即352500-
195635.29),这些利润属于1999年度的税后利润,在缴纳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时,
这些利润是不需要缴税的。因此,在2001年对2000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应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为了避免这种可能发生重复缴税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将补缴上
年度的所得税也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并将该账户余额直接转入“利润分
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而不再通过“本年利润”账户。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5635.29
这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为:(5000+50000+200000+100000-
(195635.29+2500)=156864.71(贷方)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6864.71 (a200007120080513)